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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中国中信集团和北京金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向两家公司颁发了首批金融控股公司牌照。该举措的核心是为了应对系统性风险,补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短板。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其发展现状、前景如何?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马勇在著作《金融监管学》中给出了相关解读,以下为部分内容摘录:
随着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逐渐扩大监管覆盖范围,并将监管协调进一步上升至专项立法和制度层面。
本文将从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与分类、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未来发展四个方面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行阐释。01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金融业经历了“混业-分业-综合”的发展路径。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就曾有过一波金融混业经营的风潮,但由于当时金融机构经验不足、市场不成熟、制度不健全和监管缺位等原因,一度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银行所属的信托、证券和保险公司开始与银行脱钩,中国金融业开始进入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历史阶段。进入21世纪,随着美欧主要发达国家先后通过立法认可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世界范围内再次出现了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混业(综合)经营趋势。在此背景下,年国务院批准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为三家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作为我国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的市场主体。这三家大型金控集团基本都实现了全牌照。年,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国有银行和大型央企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相继出现,同时以江苏国信、泰达国际和广西金控为代表的地方金融控股平台也陆续筹建和兴起。年,“一行三会”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提出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销售、相互代理等多种形式,开发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的金融业务,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优势,促进资金在不同金融市场间的有序流动,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整体效率”,国务院原则同意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同时出现了以海航集团、复星集团等为代表的民营资本金融控股集团。年,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保险机构可以试点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此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蚂蚁金服、腾讯、百度、京东、苏宁等互联网巨头纷纷拿下多个金融牌照,基于互联网和金融科技场景的民营互联网金融集团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图片来源:《金融监管学》马勇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几个主要阶段02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与分类
中国目前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金融租赁和第三方支付等,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通过新设或收购上述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逐步实现金融领域全覆盖和“全牌照”经营。目前,大多数金融控股公司都拥有5-7个牌照。从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金融系金融控股公司、央企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系金融控股公司以及民营系和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下面分别予以简要介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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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国内的金融系金融控股公司包括银行系(如五家最大的国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系(如平安集团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其中,以工、农、中、建、交为第一梯队的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资产规模和牌照数量方面的优势;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控股转型虽然起步相对较晚,但目前已基本获得各类型牌照;股份制银行如浦发、兴业、民生等也在积极探索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组织模式上,这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以纯粹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两种方式出现,其中非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大都属于前者,而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则大都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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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系金融公库公司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大型中央企业就已经以控股或参股的方式进入了金融行业。按主营业务划分,央企系金融控股公司可分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和产业系金融控股集团,前者以传统的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为代表,通常具有金融全牌照,业务综合程度和市场地位高;后者以五矿、中航、中石油为代表,主要是通过持股或控股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实现综合经营,其目的是增强产业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拓宽客户资源和市场规模,实现产业集团和金融机构的协同发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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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系金融控股公司
地方系金融控股公司大致从年开始兴起,主要是由省或市一级的地方政府推动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这些公司通常能够获得比较齐全的金融牌照。地方政府推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为促进产融结合,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基础组建金融投资集团,其重点是金融、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价值投资,具体手段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本运营等;二是以实体产业为基础的投资集团,这些投资集团可能拥有多个金融牌照,但其主业仍然是实体产业的投资,金融投资只占其资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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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系和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
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和民营企业金融参与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在近年来金融行业高利润的激励下,不少民营资本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大量参与金融机构。民营企业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是增强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多元化经营、增加收入来源和实现产业转型等。民营系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金融牌照一般收购获得;二是业务具有产融结合和多元化的特征;三是债务融资主体一般为集团,因此债务还本付息压力主要集中于母公司。
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是民营系金融控股公司中的一种新兴业态,早期主要从事诸如网络支付、P2P网贷、互联网征信、互联网小贷、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后来以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为代表的一些实力较强的互联网企业通过广泛控股或参股金融机构,已经发展成为业务范围极广的大型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此外,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背靠3C产品生产销售、商业零售(包括电子商务)、房地产、物流运输等产业资本背景,体现出了“从产到融、产融结合”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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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在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多头管理”和缺乏协调的情况,这使得对部分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特别是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的民营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种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事实上的“监管空白”。随着此类金融控股公司在规模和数量上的不断扩张,其潜在的风险问题也越来越不容忽视。在此背景下,为强化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年“一行两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填补了对于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资本充足率等基本要求方面的监管空白。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从设立和许可、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行了规范。这标志着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正式进入了规范监管的新阶段。在本节,我们对当前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的一些关键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解读。(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与准入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关于“实质控制权”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以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过半数的投票权和表决权、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等实质性因素予以确认。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规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金控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同时,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总体来看,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集团层面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并且在整个监管过程中起到类似一个全面系统的“主监管”的作用,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则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所下辖的相关金融机构、业务和制度等进行监管。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结构框架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控办法》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三大监管原则,即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和协调监管。(1)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跨界经营和兼业经营的特征,使其更容易遭受系统性风险的威胁。在实践中,很多规模较大的金融控股公司都满足巴塞尔协议Ⅲ所规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条件,因此,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审慎管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从具体做法来看,《金控办法》要求将金融控股公司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对其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监管,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2)穿透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同时控制多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因而较之分业状态下的金融机构具有明显更为复杂的股权结构、业务关联和资金往来关系,这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更加隐蔽和更加难以识别。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的这些复杂性特点,《金控办法》强调了对金融控制公司的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式监管,目的是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追本溯源地核查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防止虚假注资和循环注资,并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属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针对性监管。|《金控办法》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要求|
所谓穿透式监管,就是不管交易对手是谁,交易模式如何,监管目标始终是要“追根溯源”,即看最终交易对手的真实情况、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以及最终的受益者。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种种风险,揭示出了传统分业监管模式的制度缺陷以及在监管方式上未能进行有效“穿透”的弊端。比如在年的“宝万之争”中,宝能系买入万科24.26%股份所付的多亿元资金来源格外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