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风险分类的发展历程
今年2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简称《办法》),对银行金融资产风险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系统化、体系化、全面化管理要求。近几十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业务开展已呈现多元化并且发展进度持续加快,银行的资产结构相应地发生比较大变化,在非信贷资产业务及表外资产业务规模大幅增加,比如投资业务、同业业务、保函、票据业务、信用证等。伴随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和面临的风险,银保监会和人行本次下发《办法》,旨在推进银行在业务发展的同时需要精细准确地识别各项资产风险水平、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有效地防范风险机制。总结了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制度的历程,借鉴了国际国内相关法规,如下所示:
二、《办法》要点
扩充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范围,将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全部纳入,业务范围如下所示:
*不包括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
《办法》中对金融资产范围剔除了交易账簿下的资产、衍生品交易,交易账簿的金融资产不等同于交易账户的金融资产,交易账簿的认定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附件1,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簿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外汇和商品头寸及经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本次《办法》扩充金融资产范围,对银行减值准备计提和资本补充形成了一定的压力。
细化五级分类标准
1.《办法》对五级分类分别从债务人履约能力、金融资产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明确五级分类要求,如下所示:
《办法》在不良资产划分时不再强调《指引》中执行担保后造成损失,而是以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直接分类为不良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概念来源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7号),其中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
已发生信用减值应按照上述定性指标判断债务人信用状况的变化,《准则》中要求金融工具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该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不能作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标准。
2.《办法》不仅制定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五级分类的标准,并细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