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卦揭开中行原油宝产品背后面纱,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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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境内投资者与中行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双方的独立合同来判定?

作者:郭勤贵

来源:郭勤贵律师频道(本文是作者授权转载)

中行原油宝产品挂钩的境外原油期货一手常见的比较直接的两种抄底姿势

境内原油宝投资者向中行缴纳%保证金(每手美金/每桶20美元时)-----中行-----境外WTI原油期货美金保证金(每手美金/每桶20美元时)

从中国证券报刊登的上述交易关系图看,我们可以从原油宝产品的金融角度与法律角度两个视角去解构与分析。

金融视角下的原油宝产品交易结构设计

上图是作者根据中国证券报披露的交易细节制作的原油宝产品交易结构设计图。

从该交易结构设计看,中国银行其实用客户的保证金客户的做多或做空,在中行境外开设的原油期货交易账户上对应做多或做空。也就是说,境内投资者与中行之间做的交易实际上是一个原油期货的虚拟交易,而中行根据该虚拟交易在境外交易所做的是真实期货交易。

那么这样一个交易是由境内外两个交易来完成的,一虚一实。对于客户而言,其实质与纸黄金交易是一样的,属于纸原油交易。中行赚的是手续费,并不存在原油期货的差价获利。

中行将其称之为做市商,但实质上中行并未作为交易对手与客户进行交易,仅仅是在虚实交易单上做了对应交易。这与我们说的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是不同的。并非真正的做市商交易。其属于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其既不同于券商或期货公司的中间服务平台,也不同于做市商,而是中行根据客户做的虚拟交易盘,用客户的保证金去境外交易所下实单。也不同于国内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及理财产品。

法律视角下的原油宝合同关系

根据上述及图表,该产品的完成实际涉及两个法律交易,两个法律合同关系。

一个是境内投资者与中行之间的交易关系,签署的交易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另外一个是中行与境外交易所及交易对手之间的交易关系,属于标准原油期货交易合约。

中行与境内投资者之间属于一种投资合同关系

目前,我们需要先分析境内投资者与中行之间的交易关系,签署的交易合同如何法律定性?

参照中国工商银行介绍,根据其网上银行等渠道发布每期产品的期次产品名称、交易起始日、交易结束日、结算日等信息。即每次的产品是银行设计和发布的,银行并不是代理境外期货交易,或作为投资者的经纪人参与境外的期货交易。“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能源,是中国工商银行为个人投资者提供的,采取只计份额、不提取实物能源的方式,以人民币或美元买卖能源份额的投资交易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及投资者需求情况调整交易品种,具体品种以中国工商银行实际提供为准。

另参照建设银行介绍,其表述更加明确:“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商品交易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本业务的做市商,为投资者提供的以账户商品为标的的交易类服务。投资者根据建设银行报出的各账户商品投资者买入价(即银行卖出价)/投资者卖出价(即银行买入价),买入/卖出相应账户商品份额。”中国银行原油宝《个人账户原油业务》中介绍:“中国银行作为做市商提供报价并进行风险管理。”即银行是做市商。

参照上述描述,以及中国证券报披露的中行原油宝交易结构,本律师认为,在原油类投资产品中,中国银行并不是做市商,不同于我们所说的传统意义上的做市商(新三板做市商)。应当是一种新交易方式,更类似于一种衍生产品。

同时,从原油宝等产品的交易设计和交易方式来看,它是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合同行为,参考BRENT和WTI的价格,但并不真正交易原油期货或期货合约,资金也没有出境投资到BRENT和WTI的相关交易账户,只是在中国的银行进行流入流出。无论是轧差结算还是转仓,结算都是发行在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它所谓的产品,也是境内的中国的银行设计和发布的,并不是BRENT或WTI。

所以,原油宝类似于一种收益凭证。是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一种合同。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有名合同的任何一类,属于无名合同。

中行与境外交易所及交易对手之间属于标准的原油期货交易合约关系

对于此,笔者不再赘述。其属于典型的标准的原油期货交易,中行做的是真实的期货交易盘。

在法律关系下,期货交易所是否对于原油期货出现负值负责,取决于其提前修改交易软件、交易规则是否进行了披露与风险提示,是否向监管机构报备,是否符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规则。如果期货交易所存在过错,中行有权依据美国法律向其索赔。

此外,对于中行的交易对手大幅做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查明交易对手是否存在恶意,是否提前获得了沙特与俄罗斯的谈判细节等内部信息。总之,是否存在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中行可以依据美国法律向其索赔。

境内投资者与中行

境内投资者与中行之间,中行与境外交易相关方之间是两个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境内投资者与中行之间的纠纷应当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结合二者之间的合同,进行判定。

综上所述,因为两个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关系,因此,境内投资者与中行之间应当严格按照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来判定,根据该合同确定投资者资金最终结算价格。该结算与中行与境外之间的期货交易无关。

作者:郭勤贵律师先后求学于北京大学(LLM)、清华大学(EMBA)、哈佛大学(访学)及耶鲁大学(访学)。先后执业于北京国浩、北京中伦、北京金杜、北京德恒等国内多家著名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北京从事金融、资本市场、公司、新科技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服务。著有《上市公司如何应对资本市场法律危机》等十多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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