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十大金融借贷案例,借信用卡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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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李自强通讯员何文婕吕佼

开发商(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对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亲属之间通过银行转,无书面约定款项性质,依法认定为借贷……1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年青岛法院《金融借贷审判白皮书》和十大金融借贷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金融借贷类案件数量仍呈增长态势,案件类型以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件,信用卡纠纷结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结案件,融资租赁纠纷结案件。

白皮书结合年青岛法院金融借贷案件审判情况,从诉讼应对及风险防控角度,分别分析了全市法院受理较多的金融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纠纷四类金融类案件的特点、存在风险及诉讼成因,帮助融资双方精准清楚了解每类金融借贷案件存在的风险点,同时就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提出针对性建议。

此次发布的十个金融借贷审判典型案例,包括3个金融借款纠纷案例和7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均涉及近年来金融借贷审判的热点问题。例如亲属间的银行汇款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法律关系和款项性质、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等等。

相关链接:青岛法院年金融借贷审判典型案例

1.房地产开发商(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应依约对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年11月17日,某银行与张某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某银行借款29.6万元用于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胶州市的房屋一套,借款期限为年11月5日至年11月5日止。

年9月6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指自年9月6日至年9月6日期间因某银行向债务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全部债权;某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自某银行与债务人签订单笔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该笔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已生效,抵押人已办妥抵押财产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合同另约定某公司承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可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在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某银行收执之前,不得将“房屋交接书”“登记申请书”“购房发票”等材料交给张某;某公司承诺在商品房贷款发放后10日内,将购置房产发票等上述材料书面交接于某银行,如某公司违反上述约定给某银行造成损失,某银行有权随时要求某公司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无条件的连带保证责任。

年11月5日,某银行与张某就案涉房屋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年11月18日,某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张某发放了贷款29.6万元。年11月30日,张某持某公司向其交付的材料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自年10月18日起,张某未按约还款。某银行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公司则主张案涉房屋已经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其已经完成阶段性保证责任,不应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某银行依约向张某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他各方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将“房屋交接书”等材料交付某银行,而是直接交付购房人张某,其行为构成违约。张某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某银行未取得抵押权,其权利处于风险之中。某银行据此主张某公司对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提示:房地产开发商在完成竣工验收义务后,应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相关材料依约给付债权银行,并通知购房人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及抵押登记,以免除自身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否则将面临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风险。

2.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案情:王某某将自有的两张信用卡出借给赵某某使用,并将密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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