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提升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质量积极支持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刘琪

12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推动银行业保险业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指导意见》在统筹各类银行保险机构服务科技创新上进行了差异化安排。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统筹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补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共同发力,充分考虑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优势和特点,调动科技金融服务积极性。

银行机构方面,《指导意见》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优化内部流程,提升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质量。鼓励商业银行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努力实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有贷款户数持续增长,不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保险机构方面,《指导意见》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保险保障,加大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

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指导意见》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充分发挥特色优势,共同推动形成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强大合力。

《指导意见》还从多方面支持科技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包括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做优做细科技金融传统业务基础上,加快科技金融产品服务创新。鼓励银行机构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依法合规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助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推进首台(套)和新材料保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首版次软件保险,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保驾护航。此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拓展科技人才金融服务,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满足科技创新多样化金融需求。

针对科技企业风险高、不确定性强的特点,《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支持资产管理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在内的权益类资产,实现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在上海依法依规试点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并在股权投资业务中建立符合早中期科创企业投资特点的容错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研究保险资金设立服务国家科技战略专项基金或其他支持科技发展母基金的可行性。

此外,前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专业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设立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健全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等机制。组织科技专家参与业务评审,积极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风控领域应用,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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