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入崭新的时代。9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两份文件都将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类金融机构纳入监管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到。
根据《管理决定》和《金控办法》,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将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字样
根据新规,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经批准的则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如果出现以下三类情景中的一类,就需要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具体来说:
一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亿元;
二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亿元;
三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这些机构将受影响
在9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曾强调,像银行的金控公司,类似中国平安等保险金控公司,原先都在监管体系之内,而原来没有被纳入到监管体系之内的,所谓的金控牌照,包括一些地方金控公司,还有类似蚂蚁集团这样的民营金控公司,未来可能都要归入央行对金控公司的监管体系范围之内。
地方金控公司,是指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
民营金控公司,部分是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如明天系、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还有部分是互联网企业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东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赵莹莹
编辑: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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