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对滥发律师函你得知道这

知识产权领域需要“确认不侵权之诉”

案例一

A公司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称A公司是某某技术秘密的权利人,B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侵害了A的合法权益。

随后,A公司向B公司的客户XX、XX发出律师函,称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技术秘密,两家公司在知悉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仍购进“侵权产品”,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两家公司要求B公司尽快解决此事,B公司在与A公司和解无效后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此问题,诉求就是法院判定其不侵权,这是知识产权领域里特有的诉讼类型——确认不侵权之诉。

案例二

C公司向D公司的客户发出律师函,称D公司为其客户研发、运营的两款涉案软件未获授权,擅自使用C公司拥有的商标,并利用技术手段干扰软件正常运行,已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D公司自收到客户反馈的律师函后,即回函明确表达了不侵权的理由,并要求C公司在收到回函后20日内撤回向其客户发出的律师函,或者正式寻求司法救济。

C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时间内撤回其律师函,也未予以回函。而是直接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D公司收到诉讼信息后,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

案例三

E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制造的公司,在汽车零部件研发领域,研发人员工作中需要使用绘图软件。

E公司收到绘图软件公司委托的某律师事务所寄送的律师函,声称E公司侵害了被告的软件著作权,并列举了E公司部分使用人员员工名单。

E公司经过核查,并无上述人员,因此怀疑绘图公司捏造事实,为了维护自身商誉,E公司向法院提请确认不侵权之诉。

总结,从上述案例来看,三种情形也反映出目前使用知识产权侵权律师函逐渐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手段之一(维权也是市场竞争的手段)。而收到律师函,尤其是函件是自己客户收到时,对双方的合作往往会受到影响、各自的商业利益容易受损。由其客户是对风险比较敏感的企业,比如金融公司、央企国企、银行系统公司等等。或者是比如特殊的合作阶段,比如招投标阶段、展会。因此,对应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独有的司法制度,会成为B、D、E公司相应的首选。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1生效版

什么是确认不侵权之诉?包含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是自年7月12日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确认不侵权制度,规定了起诉条件,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原告的书面催告义务。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确认不侵权纠纷”纳入民事案由规定。这条也是很多确认不侵权案件不予立案的重要原因。

作者杨志祥、龙龙、钟慧英发表的《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对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性质进行了考辩分析。文章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为确认之诉,法院应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侵权关系是否成立,而不是确认侵权事实。

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历史来看是源自“不正当竞争”。

年英国在其《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案》中确立了作出无理威胁是属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这种威胁在当时哈尔西VS布拉泽胡德的案例中已经足以赶走哈尔西的大部分客户,随后的救济规定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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