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91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北京知可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知可行)、陈立锋、吕长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年8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在同花顺旗下财经社区开展线上投顾业务合作的协议,兴业证券具体负责开展合作的为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经同花顺工作人员陈某介绍,吕长顺、陈立锋与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合作在同花顺旗下财经社区开展线上投顾业务,形式为付费订阅研究报告。年9月27日,陈立锋实际控制的北京知可行与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同花顺平台知识服务协议》。
年10月9日,吕长顺与北京知可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入职后吕长顺将其所有的同花顺平台“凯恩斯V”账户注册信息中的认证名变更为北京知可行。
年10月,为了入职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陈立锋将北京知可行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由其本人变更为其配偶吴某莉。陈立锋改任监事,公司仍由陈立锋实际控制。年11月1日,陈立锋与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
年11月3日,北京知可行将“凯恩斯V”账户的备注信息变更为兴业证券投资顾问,并备注了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员工陈某丽的证书编号S******。
年3月至年9月,北京知可行与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合作,通过“凯恩斯V”账户在同花顺旗下财经社区出售付费服务包,该付费服务包内容为一篇疫苗行业研究报告《重磅品种陆续上市大爆发,疫苗迎来新时代疫苗行业的发展前景分析》(以下简称《疫苗前景分析》),销售单价为99元,署名为陈某丽及凯恩斯团队。凯恩斯团队包括北京知可行实际控制人、监事陈立锋和北京知可行员工吕长顺。北京知可行、陈立锋及吕长顺均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疫苗前景分析》由吕长顺和陈立锋通过公开渠道收集相关资料整理而成,陈某丽负责《疫苗前景分析》在兴业证券内部的审核流程。年3月22日至年9月3日,《疫苗前景分析》共售出份,扣除相关费用后北京知可行银行账户共收到款项元。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疫苗前景分析》为证券研究报告。
北京知可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北京知可行实际控制人、监事陈立锋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长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案件调查期间,吕长顺、陈立锋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
一、没收北京知可行违法所得22,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陈立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三、对吕长顺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北京知可行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年03月16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P0Q。企业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院1号楼2层B号西。陈立锋持股50%,现任公司监事。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知可行科技有限公司)
〔〕11号
当事人:北京知可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知可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院1号楼2层B号。
陈立锋,男,年11月生,北京知可行监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吕长顺,男,年10月生,时任北京知可行员工,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吕长顺等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年8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在同花顺旗下财经社区开展线上投顾业务合作的协议,兴业证券具体负责开展合作的为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经同花顺工作人员陈某介绍,吕长顺、陈立锋与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合作在同花顺旗下财经社区开展线上投顾业务,形式为付费订阅研究报告。
年9月27日,陈立锋实际控制的北京知可行与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同花顺平台知识服务协议》。
年10月9日,吕长顺与北京知可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入职后吕长顺将其所有的同花顺平台“凯恩斯V”账户注册信息中的认证名变更为北京知可行。
年10月,为了入职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陈立锋将北京知可行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由其本人变更为其配偶吴某莉。陈立锋改任监事,公司仍由陈立锋实际控制。
年11月1日,陈立锋与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
年11月3日,北京知可行将“凯恩斯V”账户的备注信息变更为兴业证券投资顾问,并备注了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员工陈某丽的证书编号S******。
年3月至年9月,北京知可行与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合作,通过“凯恩斯V”账户在同花顺旗下财经社区出售付费服务包,该付费服务包内容为一篇疫苗行业研究报告《重磅品种陆续上市大爆发,疫苗迎来新时代疫苗行业的发展前景分析》(以下简称《疫苗前景分析》),销售单价为99元,署名为陈某丽及凯恩斯团队。凯恩斯团队包括北京知可行实际控制人、监事陈立锋和北京知可行员工吕长顺。北京知可行、陈立锋及吕长顺均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疫苗前景分析》由吕长顺和陈立锋通过公开渠道收集相关资料整理而成,陈某丽负责《疫苗前景分析》在兴业证券内部的审核流程。年3月22日至年9月3日,《疫苗前景分析》共售出份,扣除相关费用后北京知可行银行账户共收到款项元。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疫苗前景分析》为证券研究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相关协议、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知可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北京知可行实际控制人、监事陈立锋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长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案件调查期间,吕长顺、陈立锋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北京知可行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疫苗前景分析》属于科普文章,不是证券研究报告。第二,《疫苗前景分析》经过了同花顺以及兴业证券的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第三,《疫苗前景分析》作者为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兴业证券员工陈某丽,我公司吕长顺和兴业证券员工陈立锋仅仅为陈某丽收集资料,且陈立锋已入职兴业证券清泰街营业部,以团队名义发布文章是获得兴业证券许可的一种工作行为。第四,北京知可行未与兴业证券建立合作关系,也未曾签署任何相关协议,仅仅是与同花顺有合作关系。第五,《疫苗前景分析》产生的收入由同花顺根据协议分成给北京知可行,北京知可行的经营范围当中有经济信息咨询,属于合法的收入。第六,仅获得2万余元的收入,且没有社会危害,没有客户投诉,没有受害者,罚款金额过高。
陈立锋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疫苗前景分析》属于科普文章,不是证券研究报告。第二,《疫苗前景分析》经过了同花顺以及兴业证券的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第三,《疫苗前景分析》作者为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兴业证券员工陈某丽,其仅仅为陈某丽收集资料,且已入职兴业证券清泰街营业部,并且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为工作行为。第四,《疫苗前景分析》产生的收入由同花顺根据协议分成给北京知可行,没有直接进入其本人账户,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与其无关。第五,仅获得2万余元的收入,且没有社会危害,没有客户投诉,没有受害者,罚款金额过高。
吕长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疫苗前景分析》属于科普文章,不是证券研究报告。第二,本人仅为北京知可行聘用员工,仅限于在网络上文字资料搜集,并且未在文章中署名,也未获得过任何收入,不应处罚本人。第三,《疫苗前景分析》经过了同花顺以及兴业证券的审核,即使内容存在一定瑕疵,也是两个公司的审核不合规,与其没有关系。第四,仅获得2万余元的收入,且没有社会危害,没有客户投诉,没有受害者,罚款金额过高。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关于《疫苗前景分析》的性质。《疫苗前景分析》既有对疫苗行业的研究分析又有对四家疫苗行业上市公司的评价,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条对于证券研究报告的定义。
第二,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北京知可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发布由凯恩斯团队与他人共同署名的《疫苗前景分析》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经营证券业务。北京知可行及凯恩斯团队成员陈立锋、吕长顺,均明知自己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根据北京知可行及吕长顺、陈立锋在本案违法行为中的职责和作用,我局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第三,关于本案量罚。本案对于当事人的量罚,充分考虑了涉案行为的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责任人员的职务、作用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北京知可行违法所得22,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陈立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三、对吕长顺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