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无数银行人正排队走向监狱

来源:分支行观察

按照经济学的定义,需求=需要+购买力

人可以天天有需要,但绝对不可能天天有购买力买各种东西。

因此,只有通过金融空倒,只有通过抬升资产价格,才有机会让更多的人获得财富效应。

到了这一步,才会有更多的人加入购买好东西的行列。

否则,哪里来的钱买买买?

其实,年的中国楼市改革,何尝不是如此?

普通人全款买房,根本不可能。

而商品房相对之前市面上的房子,绝逼也是一种产业革命。

怎么办?

只有通过金融创新,只有不断的繁荣金融手段,更多的人才有机会买上房子。

事实上,现代经济体系下,虚拟经济(金融)早就是实体经济的N倍了。

也正是因为这个倍数关系,实体企业还可以继续有订单来维系它们的生计。

其实,这点并不难理解~

如果抛开固化思维,回归经济的本质,还是要落到这个核心问题——

生产的东西是很好,可需求哪里来?

除了金融繁荣,除了允许一定程度的金融空倒,其实没有更好的办法。

当然,这也就意味着,现代经济体系必然会经常遭遇巨大的全球经济危机。

庞大的需求,都是靠债务叠上去的。

因此,债务危机,始终萦绕着全球经济,这是我们这个时代必须承受的代价和成本。

就像年美股互联网泡沫破裂,按理这么牛逼的新产业革命,估值高点很正常。

可是,短期债务叠的太快了,就会直接爆仓。

从这个角度来说,金融空倒,恰恰是现代经济体系繁荣的根基所在。

是快乐的源头,也是不幸的开端

这或许就是人生的真谛吧——

不开派对,何来幸福?开了派对,又容易破产~

人生如同活塞,在进进出出中,边爽边爆雷。

通过检索Alpha案例库发现,近五年来关于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显然已经成为了常见的犯罪罪名之一。故本文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一高发罪名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

本次分析的数据来源于Alpha案例库中收集的年—年全国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案例个,其中陕西省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一审案例共计16个,二审、再审、执行以及没有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在本次分析的数据范围之内。因Alpha案例库数据的限制,本文采用的数据可能存在出入。

年年全国关于违法发放贷

款罪案件数量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

如上图所示,年-年,全国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总体呈快速递增趋势,年、年的案件数量较年有所下降,但近年来该罪名的案件数量总体上仍然呈快速增长趋势,由此可见,全国各地关于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不断增加,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威胁,潜在刑事风险更是不言而喻。

该罪名在我国中东部地区高发

上图为年至年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全国的地域分布状况,通过上图可见,湖南省、河南省、山东省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三位,由此可见,我国中东部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金融机构的发放贷款行为愈加复杂,程序愈加繁琐,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产生违规违法操作,致使大量违规违法放贷行为发生,从而导致该类案件在本地频发。

该罪一审的审理期限较长

通过上图可知,违法发放贷款案在法院一审审理阶段耗时较长,大部分案件需要长达半年至一年的审理期限,甚至有一部分案件的审理期限超过了一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违法发放贷款案涉及的金融机构人员较多,案情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等因素不无关系。

陕西省16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例中,陕北地区案件高发,占全省数量的一半以上。

上图为Alpha案例库中收集的陕西省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16份一审判决的地域分布图,由图可知,榆林市、延安市、神木市该罪案件数量占比高达76%,可见,陕北地区违法发放贷款罪频发。另,在收集的数据中,西安市关于该类犯罪未在其列,当然在数据上存在未公开等限制,但通过本文以Alpha案例库数据为例不难发现,陕西省北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慢,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发放贷款行为相关法律规定认知不够,再加之金融机构内部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从而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操作,造成经济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法条援引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个人犯罪。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追诉标准: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损失界定:

(一)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二)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特殊认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罪」辩点简析

无罪辩护:

如:发放贷款这一行为不是一个人可以决定,需要通过评估、调查、审批、签订合同、发放等多个环节,若其在单位中所处的层级较低,且已尽职,应坚持无罪辩护;又如:发放贷款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践中,部分行为人因过失违反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坚持无罪辩护;再如:由于本罪是结果犯,是否数额巨大,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本罪坚持无罪辩护的重要影响因素。

事实辩护:

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数额的统计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发放贷款的数额以及经济损失的认定,往往会因存在以旧还新、以旧借新等特殊且复杂的贷款情况而使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犯罪数额的统计还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细致的进行审查。

量刑辩护:

是否能够及时弥补或是退还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量刑具有重要的影响。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亟待提高

通过上述数据的检索分析,近年来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其中银行的工作人员被定罪的比重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一方面,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不够,由于内部规章的不完善,造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酿成违法操作;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对于内部的治理过程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缺乏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也是导致刑事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

只要有金融活动,就会有金融风险。尽管有刑法的规制,也难以禁绝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本罪不以商业银行内部规程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商业银行亦不应坐享刑法的保护机能,而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细化贷款操作规则,以使刑法的规制与内部管理相得益彰。

落实尽职免责,请从修改违法发放贷款罪开始!

近年,多次高层会议,以及支持民营企业信贷的文件中均提到:真正落细落实尽职免责条款,有效调动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积极性,大力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全面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我们认为,真正落细落实尽职免责条款,有效调动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先要从修改违法发放贷款罪做起。

似乎很少有人知道,每年有几百名金融从业人员因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而走进牢狱。这是一个严厉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分析如下:

1、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不是违反法律发放贷款。国家规定与银行贷款相关的条文太多了,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触犯。

2、可以仅按行为追罪,即使没造成损失结果。“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数额巨大或造成了重大损失,两种情况都可以追罪。

数额巨大或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多大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万行为和20万结果,就可以追罪。

3、最高刑期没有上限。

由以上分析可见,违法发放贷款罪是一个很严厉的罪名。该罪入刑及量刑标准产生于第一次不良信贷资产大剥离的特殊历史时期,故极为严苛,有一定的严打考虑。

张律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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