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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丨黄大智
在每年的两会上,都会有成百上千个提议被两会代表们提出,这些问题基本上涵盖了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这些提议有的很快被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或文件,有的则因为其涉及问题的复杂性被搁置,因而每年都不断被提出来。
而在金融领域,近几年两会代表们提及最多、呼声最高的,就是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9月18日,首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发布。
为什么要专门出台一部“金融消保法”?
金融产品的消费与居民的财富情况息息相关。当居民可支配收入和金融资产达到一定数量时,就会对所持有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国内近年来居民财富水平的不断增加,加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普及极大的提高了金融的可获得性,人们对于金融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
但与金融机构相比,个人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信息严重不对称、学习研究精力不足、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而易于遭受损害。金融产品的高度专业性又加重了这种弱势情形,因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别于普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专门的法律保护。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都有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法律,且金融市场越发达的国家,其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越完善。
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其实是比较晚的,在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后,考虑到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也在当年首次发布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这可以看做是金融消保法的1.0版本。
在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后,根据新的金融消费形式,央行又在年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也就是金融消保法的2.0版本。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使金融消费有了新的风险。E租宝、套路贷等打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幌子的产品,花样翻新地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极大的加剧了金融风险的集聚。
也正因为此,近年来不断有两会代表建言,对旧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升级。央行也在年12月27日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收集了条意见,吸收采纳了近1/3的意见建议后,才有了本次金融消保法的3.0版本。
3.0版“金融消保法”说了哪些内容?
整体内容来看,由原办法的6章48条,增加到7章68条。相比于年底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有不少的改动。具体来看:
第一,提法律位阶。由原来的“规范性文件”升级为“部门规章”,不管是适用性还是法律执行效力,都得到了有效的增加。
第二,范围“一减一增”。《办法》仅适用于银行及支付机构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相比之下,2.0版本的《办法》还涵盖了“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即包含了券商、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适用范围基本涵盖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但同时,《办法》又扩大了参照适用范围,从原办法仅有“征信机构”参照适用,扩大到了“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管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都可参照适用。将券商、保险公司这些明显有别于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的金融机构,单独隔离开来。
第三,特别强化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规范,新增“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除了增加了“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的强制展示,还对营销宣传活动做出了禁止性规定。隐瞒、误导、夸大收益、承诺保本、用监管部门备案做背书等宣传行为通通不允许。这些内容实质上是承继了年12月央行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中对金融营销行为进行的规范。
可以说,从此自编的浮夸型金融产品营销文案将逐渐绝迹于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