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从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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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人们为缓解短期资金压力,往往会选择贷款,于是,有人就从中发现了赚钱的“门道”,通过贷款转贷牟取高额利息,这样的行为法律是否支持?

近期,海盐法院受理了两起涉及到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先生诉被告金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金额为3万元,借款时间三个月,利息元,逾期年利率18.39%。在庭审中,李先生陈述,借给金女士的钱是通过在POS机上刷信用卡的方式予以交付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借款合同无效,依法判决由被告金女士返还原告款项3万元,并自借款交付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止。

赵某找闺蜜陈某借10万元用于买房,但陈某表示手头紧张,没有余钱可以出借。于是,赵某提议由陈某从银行贷款后再出借给自己,利息由自己支付。陈某心想,闺蜜买房是大事,能帮一点是一点,遂向银行贷款10万元后出借给了赵某,并约定半年后归还。半年后,陈某因为闺蜜没有按约还钱,将赵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借款合同无效,依法判决赵某返还陈某款项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那么,为何两份借款合同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呢?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先生和陈某将银行贷款出借他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的互助行为值得肯定,但也应量力而为,出借款应为个人自有资金。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包括信用卡套现、银行贷款等)后又出借给他人的,不但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得不到支持,出借人还将面临自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严重时还将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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