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

案情回放

练某某与朱某某为朋友关系。年,练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朱某某提出借款30万元。朱某某遂通过中国平安普惠公司借贷后将资金全部转贷给了练某某。另外,朱某某还出借其本人的信用卡给练某某进行消费,从而向练某某出借资金。之后,练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据》交由朱某某收执。 

借款到期后,练某某未向朱某某归还借款,朱某某遂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练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年4月2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朱某某与练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判决练某某向朱某某返还30万元,驳回了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作出判决后,练某某和朱某某均未上诉,服从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后,出借人向银行借贷后转贷给借款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贷给他人即使不是为了牟利亦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为出借人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朱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练某某,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出借人朱某某提供的资金均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出借人朱某某存在明显过错,故法院只判决支持了朱某某要求练某某返还3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朱某某要求练某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从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来看,在此提醒市民向他人出借借款时应当量力而行,可以将自己的自有资金出借给他人,切勿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非法转贷行为会造成自身利益损失,而若想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进行牟利,更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供稿人: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黎志银

责编:赖秀梅

值班主任:赵军鳗

值班总编:卢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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